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附民,667,2010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667號
原 告 謝鈺茹
被 告 侯欽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7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上午11時15分進行第二審審判,並於同日上午12時前言詞辯論終結在案,惟原告於同日12時20分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蓋有本院收狀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在卷可按,是原告顯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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