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交易,403,2010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0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違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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