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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萬福
選任辯護人 陳德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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