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慶
陳孟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3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鄭嘉慶、陳孟竹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即被告鄭嘉慶、陳孟竹已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