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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交 通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黃苙荌
法 官 陳姵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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