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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騏紘原名林子堯.
被 告 王慶麟
于新源
上列被告王慶麟、于新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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