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交重附民,43,2010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素珍
李易欣
李易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被 告 黃登淵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黃登淵、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黃登淵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陳 苑 文
法 官 許 映 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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