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交附民,367,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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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367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黃進興
被告 陳明穎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367 號就本院99年交易字第652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上午11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俞秀美
檢察官 陳世錚
書記官 謝怡貞
通 譯 莊佩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黃進興
被 告 陳明穎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萬元,給付方法為自99年12月至100 年5 月止,分六期給付,一期壹個月,每期給付一萬元,並應於每月十日給付,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9年交易字第652 號陳明穎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黃進興
被 告 陳明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 謝怡貞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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