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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郁珍
被 告 游家碩
上列被告游家碩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587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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