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易,2125,2010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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