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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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