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易,2631,201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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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凌晨5 至7 時間某時,在臺北縣三重市○○街64號前,徒手毆打告訴人乙○○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皮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乙○○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已聲明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

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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