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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順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順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860 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1月15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 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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