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智易,58,2010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19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審理案號:99年度智簡字第100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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