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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0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乙○○」署押共拾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8年8 月間、同年10月間,利用乙○○以其所有臺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臺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消費而告知該等信用卡卡號、識別碼及有效期限等資料之機會,取得乙○○上開臺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之卡號、識別碼及有效期限等資料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編號1 至4 、9 至24所示之時間,假冒乙○○之名義,以撥打電話或使用電腦設備上網之方式,向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9 至24所示之特約商店告知乙○○上開臺新銀行或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識別碼等資料,並透過電話、網路傳送而行使之,向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9 至24所示之特約商店訂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9 至24所示之商品,使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9 至24所示之特約商店誤認係乙○○本人使用該等信用卡線上刷卡而陷於錯誤,同意其以刷卡方式消費,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發卡銀行及乙○○本人,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商品經寄送至甲○○指定之收貨地點即臺北縣土城市○○路133 號後,甲○○復冒用「乙○○」之名義,在各該送貨單上偽造「乙○○」之署名簽收,進而交付送貨人員予以行使,並收受該等商品而詐欺得逞,亦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特約商店,而其中如附表二編號9 、16所示之商品經寄送至甲○○指定之收貨地點即臺北縣土城市○○路131 號後,均因遭甲○○拒收而詐欺未遂,另如附表二編號10至15、17至24所示之交易,經該特約商店與甲○○確認後,或因甲○○否認訂購,或因未聯絡到甲○○,該特約商店遂均不予配送而詐欺未遂;
甲○○另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之時間,假冒乙○○之名義,在如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之嘉康利訂購單、嘉康利2009年10月VIVIX特別訂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及立書人簽名欄內偽造乙○○之簽名,向如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之特約商店訂購如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之商品,並將如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之訂購單、特別訂單交付特約商店人員收受而行使之,使如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特約商店誤認係乙○○本人訂購商品並使用該等信用卡刷卡消費而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於該特約商店、發卡銀行及乙○○本人,其中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交易,因甲○○於98年11月23日辦理取消訂單而詐欺未遂,其餘如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之商品則均已送貨至甲○○指定之收貨地址即臺北縣土城市○○路133 號(編號6 、7 )及臺北市○○○路○ 段102 號(編號8 )由甲○○收受而詐欺得逞。
嗣乙○○因收受臺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帳單後,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除㈢第3 、4 行「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99年5 月21日國世業控字第0990000247號函附信用卡消費明細」更正為「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99年5 月21日國世業控字第0990000247號函附信用卡商店刷退明細表」,另補充「維先股份有限公司99年5 月8 日維總字第9905001 號函附之銷貨單列印、刷卡單影本、宅配單影本、配送狀況資料、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 月18日臺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9900010287 號函附持卡人交易明細、簽單資料、基本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按網路刷卡交易或電話語音轉帳刷卡係持卡人在特約商店網頁或使用電話,將其刷卡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故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
被告甲○○未經授權同意,擅自使用乙○○之信用卡資料虛偽填載信用卡卡號並以網路及電話傳輸等部分,顯已對該信用卡交易資料有所主張,縱未於交易資料訊息內表明信用卡申請人,倘由該交易資料足以辨明該信用卡申請人之姓名,客觀上可認該信用卡申請人即係製作名義人者,亦屬冒用他人名義所製作並進而行使,此部分則自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又就如附表二編號5 、9 至24部分,被告雖已著手詐欺行為之實施,惟並未取得財物,是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罪尚屬未遂。
是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至4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二編號5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就附表二編號6 至8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二編號9 至2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又被告於東森購物EHS 送貨單、MOMO送貨單、宅急便送貨單、嘉康利2009年10月VIVIX 特別訂購單、嘉康利訂購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另被告擅自使用乙○○之信用卡資料之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於同一日,於同一特約商店所為之多次刷卡行為,係以一個偽以乙○○名義,盜刷其信用卡消費之目的,而於密接時間內為此等犯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如附表二編號2 至4,編號6 至8 ,編號10至16,編號17至18,編號19至20,編號23至24各該日所載之詐欺既遂、未遂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部分,應各論以接續犯。
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並簽收貨物時,其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並簽收貨物時,其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時,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6至8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時,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時,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0至16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時,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7至18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時,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9至20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時,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時,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時,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3至24所示之時間刷卡購物時,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即係其施用詐術之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又被告所犯上開4 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7 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因故知悉告訴人乙○○所有上開臺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識別碼等資料,竟予以盜刷消費,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乙○○及發卡銀行、特約商店,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盜刷所得財物之價值、犯罪後之態度,且迄未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乙○○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依司法院98年6 月19日作成之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而上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亦於98年12月15日經立法院修正,並移至同條第8項之規定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
嗣於同年12月30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 491號令公布,且自公布日施行。
是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已變更,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並經受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下之宣告,其宣告刑既均得易科罰金,雖定應執行之刑已逾6個月,惟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逕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說明),以資懲儆。
又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曾 淑 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育 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附表二編號1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 │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表二編號1 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造署押沒收之。 │
├──┼────────────────┼────────────────┤
│2 │附表二編號2 、3 、4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 │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表二編號2 、3 、4 應沒收之署押欄│
│ │ │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
├──┼────────────────┼────────────────┤
│3 │附表二編號5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 │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表二編號5 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造署押沒收之。 │
├──┼────────────────┼────────────────┤
│4 │附表二編號6 至8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 │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表二編號6 至8 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
│ │ │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
├──┼────────────────┼────────────────┤
│5 │附表二編號9 │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附表二編號10至16 │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附表二編號17、18 │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附表二編號19、20 │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附表二編號21 │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於附表二編號22 │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附表二編號23、24 │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
│ │ │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編號│刷卡時間│犯罪地點│訂購商品 │詐欺金額│信用卡別│送貨情│應沒收之署押 │所犯法條 │
│ │ │(特約商│ │(新臺幣│ │形 │ │ │
│ │ │店) │ │) │ │ │ │ │
├──┼────┼────┼──────┼────┼────┼───┼────────┼───────┤
│ 1 │98年10月│東森得易│X-MARA優雅風│ 1,590元│臺新銀行│已配送│東森購物EHS 送貨│刑法第216 條、│
│ │7日 │購股份有│尚七分褲組 │ │00000000│ │單客戶簽收欄內偽│第210 條、第 │
│ │ │限公司 │ │ │00000000│ │造之「乙○○」簽│220 條第2 項行│
│ │ │ │ │ │號信用卡│ │名壹枚 │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刑法第216 條│
│ │ │ │ │ │ │ │ │、第210 條行使│
│ │ │ │ │ │ │ │ │偽造私文書、刑│
│ │ │ │ │ │ │ │ │法第339 條第1 │
│ │ │ │ │ │ │ │ │項詐欺取財既遂│
├──┼────┼────┼──────┼────┼────┼───┼────────┼───────┤
│ 2 │98年10月│富邦媒體│*katieQ 幾何│ 1,380元│同上 │已配送│MOMO送貨單上收件│刑法第216 條、│
│ │7日 │科技股份│甜心層次上衣│ │ │ │人簽名欄內偽造之│第210 條、第 │
│ │ │公司 │組 │ │ │ │「乙○○」簽名壹│220 條第2 項行│
├──┼────┼────┼──────┼────┼────┼───┤枚、MOMO送貨單上│使偽造準私文書│
│ 3 │98年10月│同上 │S86 全方位高│ 1,980元│同上 │已配送│收件人簽名欄內偽│、刑法第216 條│
│ │7日 │ │倍活性綜合益│ │ │ │造之「乙○○」簽│、第210 條行使│
│ │ │ │菌酵素 │ │ │ │名壹枚、宅急便送│偽造私文書、刑│
├──┼────┼────┼──────┼────┼────┼───┤貨單收貨人簽名欄│法第339 條第1 │
│ 4 │98年10月│同上 │棉花田(晶贊│ 1,995元│同上 │已配送│內偽造之「乙○○│項詐欺取財既遂│
│ │7日 │ │)變色龍立體│ │ │ │」簽名壹枚 │ │
│ │ │ │胖胖墊 │ │ │ │ │ │
├──┼────┼────┼──────┼────┼────┼───┼────────┼───────┤
│ 5 │98年11月│美商嘉康│維多益& 天然│28,720元│同上 │已刷退│嘉康利訂購單上持│刑法第216 條、│
│ │21日 │利股份有│輔酵素套裝等│ │ │ │卡人簽名欄內及立│第210 條行使偽│
│ │ │限公司臺│健康食品 │ │ │ │書人簽名欄內偽造│造私文書、刑法│
│ │ │灣分公司│ │ │ │ │之「乙○○」簽名│第339 條第3 項│
│ │ │ │ │ │ │ │各壹枚 │、第1 項詐欺取│
│ │ │ │ │ │ │ │ │財未遂 │
├──┼────┼────┼──────┼────┼────┼───┼────────┼───────┤
│ 6 │98年11月│同上 │VIVIX 勁爆套│18,700元│同上 │ │嘉康利2009年10月│刑法第216 條、│
│ │23日 │ │組 │ │ │ │VIVIX 特別訂單上│第210 條行使偽│
│ │ │ │ │ │ │ │持卡人簽名欄內及│造私文書、刑法│
│ │ │ │ │ │ │ │立書人簽名欄內偽│第339 條第1 項│
│ │ │ │ │ │ │ │造之「乙○○」簽│詐欺取財既遂 │
│ │ │ │ │ │ │ │名各壹枚 │ │
├──┼────┼────┼──────┼────┼────┼───┼────────┤ │
│ 7 │98年11月│同上 │VIVIX 勁爆套│6,060 元│國泰世華│ │嘉康利2009年10月│ │
│ │23日 │ │組 │ │銀行4284│ │VIVIX 特別訂單上│ │
│ │ │ │ │ │00000000│ │持卡人簽名欄內及│ │
│ │ │ │ │ │8790號信│ │立書人簽名欄內偽│ │
│ │ │ │ │ │用卡 │ │造之「乙○○」簽│ │
│ │ │ │ │ │ │ │名各壹枚 │ │
├──┼────┼────┼──────┼────┼────┼───┼────────┤ │
│ 8 │98年11月│同上 │維多益& 天然│28,720元│臺新銀行│ │嘉康利訂購單上持│ │
│ │23日 │ │輔酵素套裝等│ │00000000│ │卡人簽名欄內及立│ │
│ │ │ │健康食品 │ │00000000│ │書人簽名欄內偽造│ │
│ │ │ │ │ │號信用卡│ │之「乙○○」簽名│ │
│ │ │ │ │ │ │ │各壹枚 │ │
├──┼────┼────┼──────┼────┼────┼───┼────────┼───────┤
│ 9 │98年12月│維先股份│偉力纖- 油擊│ 5,000元│國泰世華│拒收已│ │刑法第216 條、│
│ │4日 │有限公司│隊90入2 盒 │ │銀行4284│刷退 │ │第210 條、第 │
│ │ │(聲請簡│ │ │00000000│ │ │220 條第2 項行│
│ │ │易判決處│ │ │8790號信│ │ │使偽造準私文書│
│ │ │刑書附表│ │ │用卡 │ │ │、刑法第339 條│
│ │ │誤載為富│ │ │ │ │ │第3 項、第1 項│
│ │ │邦公司,│ │ │ │ │ │詐欺取財未遂 │
│ │ │即附表編│ │ │ │ │ │ │
│ │ │號9) │ │ │ │ │ │ │
├──┼────┼────┼──────┼────┼────┼───┼────────┼───────┤
│ 10 │98年12月│富邦媒體│☆LoveGirl☆│ 799元│同上 │未配送│ │刑法第216 條、│
│ │4日 │科技股份│超級不敗雜誌│ │ │已刷退│ │第210 條、第 │
│ │ │公司 │款修身美腿百│ │ │ │ │220 條第2 項行│
│ │ │ │變過膝襪靴 │ │ │ │ │使偽造準私文書│
├──┼────┼────┼──────┼────┼────┼───┼────────┤、刑法第339 條│
│ 11 │98年12月│同上 │COACH 白色真│9,880 元│同上 │未配送│ │第3 項、第1 項│
│ │4日 │ │皮大C 織紋大│ │ │已刷退│ │詐欺取財未遂 │
│ │ │ │型托特/ 斜背│ │ │ │ │ │
│ │ │ │包 │ │ │ │ │ │
├──┼────┼────┼──────┼────┼────┼───┼────────┤ │
│ 12 │98年12月│同上 │L'LAR 晶亮奢│1,470 元│同上 │未配送│ │ │
│ │4日 │ │華假兩件上衣│ │ │已刷退│ │ │
│ │ │ │組 │ │ │ │ │ │
├──┼────┼────┼──────┼────┼────┼───┼────────┤ │
│ 13 │98年12月│同上 │棉花田(圓舞│ 499 元│同上 │未配送│ │ │
│ │4日 │ │)提花立體胖│ │ │已刷退│ │ │
│ │ │ │胖墊 │ │ │ │ │ │
├──┼────┼────┼──────┼────┼────┼───┼────────┤ │
│ 14 │98年12月│同上 │百玲雪尼爾超│1,260 元│同上 │未配送│ │ │
│ │4日 │ │乾爽浴室地墊│ │ │已刷退│ │ │
├──┼────┼────┼──────┼────┼────┼───┼────────┤ │
│ 15 │98年12月│同上 │SOLLA 時尚亮│1,470 元│同上 │未配送│ │ │
│ │4日 │ │采洋裝組 │ │ │已刷退│ │ │
├──┼────┼────┼──────┼────┼────┼───┼────────┤ │
│ 16 │98年12月│同上 │betty's 話題│1,260 元│同上 │拒收已│ │ │
│ │4日 │ │女孩剪花小毛│ │ │刷退 │ │ │
│ │ │ │球蛋糕短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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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8年12月│同上 │RoMenSa 高脅│1,980 元│同上 │未配送│ │刑法第216 條、│
│ │10日 │ │邊無痕深V 集│ │ │已刷退│ │第210 條、第 │
│ │ │ │中竹碳調整型│ │ │ │ │220 條第2 項行│
│ │ │ │胸罩組 │ │ │ │ │使偽造準私文書│
├──┼────┼────┼──────┼────┼────┼───┼────────┤、刑法第339 條│
│ 18 │98年12月│同上 │淳淳老師穿就│1,260 元│同上 │未配送│ │第3 項、第1 項│
│ │10日 │ │塑魔鬼曲線時│ │ │已刷退│ │詐欺取財未遂 │
│ │ │ │尚雕塑褲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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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8年12月│同上 │SOLLA 時尚亮│1,470 元│同上 │未配送│ │刑法第216 條、│
│ │11日 │ │采洋裝組 │ │ │已刷退│ │第210 條、第 │
├──┼────┼────┼──────┼────┼────┼───┼────────┤220 條第2 項行│
│ 20 │98年12月│同上 │好神托360 度│1,299 元│同上 │未配送│ │使偽造準私文書│
│ │11日 │ │旋轉拖把 │ │ │已刷退│ │、刑法第339 條│
│ │ │ │ │ │ │ │ │第3 項、第1 項│
│ │ │ │ │ │ │ │ │詐欺取財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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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8年12月│同上 │景岳生技-專 │2,970 元│同上 │未配送│ │刑法第216 條、│
│ │12日 │ │利噬脂活益菌│ │ │已刷退│ │第210 條、第 │
│ │ │ │窈窕組 │ │ │ │ │220 條第2 項行│
│ │ │ │ │ │ │ │ │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刑法第339 條│
│ │ │ │ │ │ │ │ │第3 項、第1 項│
│ │ │ │ │ │ │ │ │詐欺取財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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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8年12月│同上 │COACH 真皮大│9,880 元│同上 │未配送│ │刑法第216 條、│
│ │13日 │ │C 織紋大型托│ │ │已刷退│ │第210 條、第 │
│ │ │ │特/ 斜背包 │ │ │ │ │220 條第2 項行│
│ │ │ │ │ │ │ │ │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 │ │ │ │ │、刑法第339 條│
│ │ │ │ │ │ │ │ │第3 項、第1 項│
│ │ │ │ │ │ │ │ │詐欺取財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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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8年12月│同上 │FOX FRIEND- │3,600 元│同上 │未配送│ │刑法第216 條、│
│ │14日 │ │收腰版型100%│ │ │已刷退│ │第210 條、第 │
│ │ │ │羽絨外套 │ │ │ │ │220 條第2 項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
│ 24 │98年12月│同上 │*katie Q 名 │ 990 元│同上 │未配送│ │、刑法第339 條│
│ │14日 │ │媛千金洋裝風│ │ │已刷退│ │第3 項、第1 項│
│ │ │ │衣 │ │ │ │ │詐欺取財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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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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