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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8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瑞珍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意圖營利」後應補充「,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同欄一第9 行「所繳賭金由劉瑞珍贏得」後應補充「,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人對賭」、同欄一最末行「六合彩采號告示」應更正為「六合彩港號告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劉瑞珍提供他人賭博之場所雖屬私人住宅,惟被告既將之長期闢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以電話方式下注,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後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被告自民國98年5 月間至99年10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多次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複次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而於密接時、地持續實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各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被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漏未就上開賭博犯行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揭經聲請之圖利聚眾賭博及圖利供給賭場罪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爰審酌被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長短、營業規模、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所有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 凱 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逸 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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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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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真機 │壹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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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賭客下注簽單總表 │壹佰零肆│
│ │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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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簽注單 │貳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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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帳冊 │貳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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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價目表傳真紙 │壹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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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香港六合彩港號告示 │貳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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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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