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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豐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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