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3807,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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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
度執聲字第2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8年度偵字第15153 號被告甲○○賭博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99年7 月27日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大聯盟小瑪莉」1 台(含IC板1 塊)、娃娃9 支,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現金新臺幣220 元,為犯罪所得之物,且均屬被告甲○○所有,而被告甲○○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99年7 月2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1  │「大聯盟小瑪莉」電子遊│1 台              │
│    │戲機具(含IC板1 塊)  │                  │
├──┼───────────┼─────────┤
│ 2  │現金                  │新臺幣220 元      │
├──┼───────────┼─────────┤
│ 3  │娃娃                  │9 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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