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就所犯案件已坦承不諱,並無逃亡、串證之虞,且被告未婚妻為被告產下一女,現未辦理結婚登記,幼女尚待哺育,而被告之母親為重度聽障,未婚妻因剖腹生產而意外增加支出,家中經濟堪慮,被告歷此教訓,並無再犯之虞,請准予交保云云。
二、查被告涉犯多次竊盜、加重竊盜、搶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 、6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9 月28日將其收押,並非認為被告有逃亡、串證之虞,被告聲請意旨應有誤解,至被告之家庭狀況本非法院審酌是否停止羈押之重點,遑論被告係在外與女性友人同時經警查獲,並自承染有毒癮,犯罪所得係償還自己積欠之小額信貸及生活花費殆盡(偵查卷第25至26頁),難謂顧家之人,是被告既仍有經濟壓力,難謂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