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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拾貳粒(合計淨重叁點伍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2粒,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民國98年11月14日0 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487 號美麗殿汽車旅館213 號房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2粒(其中橘色圓形錠劑3 粒、淡褐色圓形錠劑9 粒,全部合計驗前淨重3.531 公克,驗後淨重3.529 公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搖頭丸12顆」),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2 月22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8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前開扣案之圓形錠劑共12粒,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中心99年1 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9008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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