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顯係「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之誤寫(此由原裁定附表所載各徒刑合併僅2 年6 月一節可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