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罪 │ 宣 │犯 罪 日 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告 │ ├──────┬───┼───────┬────┤
│號│ 名 │ 刑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
│1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捌│98年10月21日 │本院98年度訴│99年2 │本院98年度訴字│99年3 月│
│ │毒品 │月 │ │字第4460 號 │月10日│第4460號 │8 日 │
├─┼─────┼─────┼───────┼──────┼───┼───────┼────┤
│2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98年10月21日 │本院98年度訴│99年2 │本院98年度訴字│99年3 月│
│ │毒品 │月 │ │字第4460 號 │月10日│第4460號 │8 日 │
├─┼─────┼─────┼───────┼──────┼───┼───────┼────┤
│3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捌│98年8 月27日 │本院98年度訴│99年1 │臺灣高等法院99│99年5 月│
│ │毒品 │月 │ │字第3796 號 │月25日│年度上訴字第97│3 日 │
│ │ │ │ │ │ │0號 │ │
├─┼─────┼─────┼───────┼──────┼───┼───────┼────┤
│4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8年8 月27日 │本院98年度訴│99年1 │臺灣高等法院99│99年5 月│
│ │毒品 │月 │ │字第3796 號 │月25日│年度上訴字第97│3 日 │
│ │ │ │ │ │ │0號 │ │
├─┼─────┼─────┼───────┼──────┼───┼───────┼────┤
│5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肆│99年1 月8日 │本院99年度簡│99年4 │本院99年度簡字│99年5 月│
│ │毒品 │月 │ │字第3596號 │月26日│第3596號 │28日 │
├─┼─────┼─────┼───────┼──────┼───┼───────┼────┤
│6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壹│99年1 月19日 │本院99年度訴│99年9 │本院99年度訴 │98年10月│
│ │毒品 │年 │ │字第1950號 │月21日│字第1950號 │11日 │
├─┼─────┴─────┴───────┴──────┴───┴───────┴────┤
│備│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註│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2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