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433,201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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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貳包(總淨重拾玖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字第1354號、第299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總淨重19.6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354號、第2807號、第2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件在卷供參。

而該案查扣之透明結晶12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GC/MS 氣相層析/ 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6 包合計淨重1.2 公克,另6 包合計淨重18.4公克,總淨重19.6公克),此有該公司民國95年2 月22日CH/2006/20460 號及95年5 月2 日CH/2006/40977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是聲請人前開聲請,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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