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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色情漫畫伍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609 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99年9 月28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色情漫畫5 本,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3 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色情漫畫5 本,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
而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160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9 月2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並依約履行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事項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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