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453,201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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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3 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97年度訴字第1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3 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97年2 月15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桃園監獄執行中。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99046311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0 年10月4 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0 年8 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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