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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8年9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44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59 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復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56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上開兩罪嗣經士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6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於98年9 月10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0 年3 月8 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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