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99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13號函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