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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66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茲本院依職權徵詢檢察官意見及調閱偵查卷宗核閱後,認上項情事依然存在,被告供稱其受僱於「劉大哥」之人約已2 月,仍未能詳實提供其年籍資料以為調查,且對於銷贓之去處亦未能清楚交代,相關案情仍待調查釐清,原羈押事由並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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