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468,201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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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其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出具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而該案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29號判處罪刑,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8 月26日以99年上易字1502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同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即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同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分別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9000073號)、執行案件資料表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查詢資料1 紙、執行傳票及通知之送達證書4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紙等在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並附影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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