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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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