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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合計叁點玖柒捌捌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橢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拾捌點捌壹公克)、粉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零點玖柒公克)、綠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肆公克)、磚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零點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坤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75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米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三包(驗餘淨重合計3.9788公克)、黃色橢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18.81 公克)、粉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97公克)、綠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44公克)、磚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56公克),經鑑驗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7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76354 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 月13日刑鑑字第0970197833號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米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三包(驗餘淨重合計3.9788公克)、黃色橢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18.81公克)、粉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97公克)、綠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44公克)、磚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0.56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76354 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 月13日刑鑑字第0970197833號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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