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608,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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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更正為民國「99年2 月4 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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