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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全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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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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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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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毒品│有期│97.12.10│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4.30│板│98年度│98.05.21│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8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8年執字│ │
│ │防制│七月│ │字第39號│地│1289號│ │地│1289號│ │第8615號│ │
│ │條例│ │ │ │院│ │ │院│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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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毒品│有期│97.12.10│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4.30│板│98年度│98.05.21│板橋地檢│以上編號1 │
│ │危害│徒刑│ │98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8年執字│、2 所示之│
│ │防制│五月│ │字第39號│地│1289號│ │地│1289號│ │第8615號│罪刑,前曾│
│ │條例│ │ │ │院│ │ │院│ │ │ │經定應執行│
│ │ │ │ │ │ │ │ │ │ │ │ │刑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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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毒品│有期│97.10.01│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4.20│臺│98年度│98.06.29│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8年毒偵│橋│訴字第│ │灣│上訴字│ │98年執字│ │
│ │防制│八月│ │字第9546│地│105號 │ │高│第2163│ │第10718 │ │
│ │條例│ │ │號 │院│ │ │院│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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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毒品│有期│97.10.01│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4.20│臺│98年度│98.06.02│板橋地檢│以上編號3 │
│ │危害│徒刑│ │98年毒偵│橋│訴字第│ │灣│上訴字│ │98年執字│、4 所示之│
│ │防制│五月│ │字第9546│地│105號 │ │高│第2163│ │第10718 │罪刑,前曾│
│ │條例│ │ │號 │院│ │ │院│號 │ │號 │經定應執行│
│ │ │ │ │ │ │ │ │ │ │ │ │刑十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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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毒品│有期│98.01.23│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7.03│板│98年度│98.07.24│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8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8年執字│ │
│ │防制│十月│ │字第1156│地│2065號│ │地│2065號│ │第1151號│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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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毒品│有期│98.01.23│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7.03│板│98年度│98.07.24│板橋地檢│以上編號5 │
│ │危害│徒刑│ │98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8年執字│、6所示之 │
│ │防制│六月│ │字第1156│地│2065號│ │地│2065號│ │第1151號│罪刑,前曾│
│ │條例│ │ │號 │院│ │ │院│ │ │ │經定應執行│
│ │ │ │ │ │ │ │ │ │ │ │ │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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