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736,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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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珮純
徐政義
潘靜想
徐達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象棋壹副、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珮純、徐政義、潘靜想、徐達富等4 人涉嫌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362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民國99年10月5 日期滿,惟扣案之象棋1 副、賭資新臺幣(下同)200 元等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珮純、徐政義、潘靜想、徐達富等4 人因賭博案件(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362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99年10月5 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 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象棋1 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賭資200 元,則係在賭檯之財物,依首揭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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