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737,201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姿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鑰匙圈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460 號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99年10月15日期滿,惟該案扣案仿冒「GUCCI 」商標之鑰匙圈1 個,係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GUCCI 」商標之鑰匙圈1 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46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0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 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