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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葉雯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張煜成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雯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張煜成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葉雯青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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