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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林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林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曾林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4702號判決及99年度交簡字第4986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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