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768,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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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68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洪佐盟
被 告 趙世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佐盟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世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由具保人洪佐盟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回執、拘票、報告書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 惠 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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