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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進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進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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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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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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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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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1 項 │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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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玖月 │處有期徒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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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1 月21日 │99年6 月9日 │99年6 月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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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03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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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73號 │99年度訴字第2539號 │同左 │
│實├──┼───────────┼───────────┼───────────┤
│審│判決│99年7 月7 日 │99年9 月23日 │同左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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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判│案號│99年上訴字第3118號 │99年度訴字第2539號 │同左 │
│決├──┼───────────┼───────────┼───────────┤
│ │確定│99年9 月27日 │99年10月25日 │同左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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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39號判決定其│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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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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