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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湘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湘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尤湘茹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3571號、98年度簡字第4634號、98年度簡字第6709號、98年度訴字第242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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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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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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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2 │
│ │ │ │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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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8年2 月4 日17時│98年4 月18日晚間│98年4 月12日22時│98年4 月18日晚間│
│) │29分為警採尿回溯│9 時許 │30分許 │某時許、98年4 月│
│ │96小時內之某時 │ │ │18 日 晚間某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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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1│98年度毒偵字第30│98年度偵字第1881│98年度偵字第1171│
│ │ │89號 │61號 │2 號 │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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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3571│98年度簡字第4634│98年度簡字第6709│98年度訴字第2424│
│實 │ │號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8年5 月14日 │98年6 月15日 │98年8 月31日 │98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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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3571│98年度簡字第4634│98年度簡字第6709│98年度訴字第2424│
│決 │ │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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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98年6 月16日 │98年7 月14日 │98年9 月22日 │98年11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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