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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清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98年度速偵字第48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4820號被告蔡清海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業於民國99年10月5 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482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0月5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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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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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真機 │二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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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計算機 │二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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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六合彩手冊 │二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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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六合彩簽單 │三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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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電話號碼表 │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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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帳單 │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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