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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9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靜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然查,被告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開始執行另案有期徒刑5 月,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既非在本院羈押中,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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