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806,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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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財原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546 號被告梁財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該中心98年3 月31日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足佐(實稱毛重0.204 公克,淨重0.014 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2公克,餘重0.0138公克),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疑,為違禁物。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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