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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俊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俊欽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俊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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