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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進發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進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發前因傷害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28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99年11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全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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