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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品勻
選任辯護人 劉國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品勻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賴品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4 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7 月22日、99年9 月22日各延長羈押1 次。
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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