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訴,1806,2010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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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支票號碼「BD106845」應更正為「BD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支票號碼「BD106845」,顯係「BD0000000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賴 彥 魁
法 官 劉 安 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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