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