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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呂盛
被 告 徐澤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呂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鄭呂盛前因被告徐澤民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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