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訴,2364,20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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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公設辯護人 乙○○
具 保 人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為被告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6 日以99年度偵聲字第283 號裁定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被告之父丙○○於99年7 月20日出具現金3 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然經本院傳喚被告於同年8 月24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被告之司法院電子閘門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單1 張、本院送達證書2 張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於同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前來本院行準備程序,惟被告仍未到庭應訊,具保人則表示被告未與其同住,且被告將花蓮縣壽豐鄉之房子出賣,其無法聯繫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 張及同年10月21日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參,另經本院依法拘提被告無著,並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該署檢察官依法亦拘提無著,有拘提報告書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1月8 日花檢慶自99助347 字第19928 號函各1 份在卷可查,且被告迄今未在監在押,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可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3 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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